簽 證
請於原居住地辦理好簽證,以方便您的旅行。
申根公約國包括 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、冰島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拉脫維亞、愛 沙尼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斯洛維尼亞。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,原則上,凡條件符合者,可一證照通行24國,但亦非毫無 限制,各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。
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,請依(1)首先入境國家;或(2)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,以免遭拒絕入境。倘遇詢問時,即依上述(1)或(2)項考量,據實以答即可。
申請文件 :
– 須持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。
– 身分證影本。
– 2吋彩色照片1張(六個月內)。
– 訂房證明及訂位紀錄。
– 英文財力證明。
– 機票正本。
– 更多相關資料請洽各國辦事處或上網參考歐洲簽證詳情: www.europe.org/visas.html。
簽證辦法僅供參考,若有異動,請洽美加旅遊專業服務人員。